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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撤销部分社会组织登记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12-01       浏览次数: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述“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68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的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被撤销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公章、法人章、财务印章自公告之日起予以作废。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公告的社会组织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有陈述、申辩、听证要求的,在公示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告之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不领和不提出书面申请即视为送达且无异议(联系电话:0375-4976665)。

特此公告。

 

附件: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社会组织名单

 

平顶山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社会组织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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