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推进平顶山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征集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4年1月24日至2月8日,平顶山市民政局局根据有关规定,将《关于推进平顶山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民政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开意见。现将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建议:正文二、工作任务(一)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部分:“依托市政务服务平台”改为“依托市大数据平台”。
采纳情况:采纳。
二、第2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修改“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县、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办法执行。”;第3项老年人健康管理支出责任改“地方负担部分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县、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办法执行。”;第5项高龄津贴支出责任改“市、县级政府负责,除省级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市、县负担,其中:市本级和市内五区按5:5负担,各县(市)和石龙区自行负担。”;第6项最低社会保障支出责任改“县级政府负责,除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外,市对市内五区、石龙区适当补助。”;第7项养老服务补贴支出责任改“县级政府负责。市级根据财力状况和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等因素确定。”;第8项家庭适老化改造支出责任修改“县级政府负责,省财政统筹中央下达及省级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市对市内五区适当补助。”;第9项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支出责任修改“县级政府负责,除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外,市对市内五区、石龙区适当补助。”;第10项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支出责任修改“县级政府负责,除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外,市对市内五区、石龙区适当补助。”;第11项护理补贴支出责任修改“县级政府负责。市级根据财力状况和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等因素确定。”;第14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支出责任修改“具体分担办法按照我省省与市县、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办法执行。”第21项发放临时救助金支出责任修改“县级政府负责,除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外,市对市内五区、石龙区适当补助。”
采纳情况:采纳。
三、关于《平顶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第12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国自2016年起开始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0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出合《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将试点扩展到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我省试点城市为开封市。由于文件明确规定各省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我市目前无法开展此项服务,建议删除此项服务内容。
采纳情况:采纳。
四、正文二、工作任务(三)健全服务设施体系中的健全农村养老网络部分:实施单位建议增加农业农村局。
采纳情况:因文章内容调整,原内容已删减。
五、1.第20项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建议修改为“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服务内容中增加“失独家庭老年人由政府兜底入住养老机构”。
2. 第28项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建议修改为“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服务项目“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建议修改为“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金”,服务内容“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建议修改为“对各类型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服务类型“物资帮助”建议修改为“发放现金”,服务标准“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建议修改为“分别按照奖扶对象类别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支出责任“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建议修改为“所需资金从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省、市、县按照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采纳情况:采纳。
六、在意见的第二部分“工作任务”的第二部分“健全服务设施体系”部分,建议增加以下内容:加强市级层面统筹。充分发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调度等作用,对各县(市、区)养老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土地、规划、招投标、项目管理等具体问题,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或指挥部工作会议,分类指导、统一调度、解决问题,推动养老项目建设又好又快实施(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采纳情况:经协商一致,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