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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民政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惠民 殡葬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1-15       浏览次数:

                                                                                                     (平民〔202484

 

各区民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政局、高新区农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办〔2020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4121日起,调整惠民殡葬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范围

在平顶山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平顶山市殡仪馆)办理殡仪服务及火化事宜的以下对象,适用本通知:

(一)户籍是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所有居民;

(二)市辖区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平顶山籍的学生;

(三)驻平部队现役军人;

(四)与在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平居住的外来打工人员;

(五)公安司法机关经办处理的非正常死亡、无主、无名遗体和案件纠纷遗体;

(六)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

(七)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八)其他需要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特殊对象。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市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095号)和《关于规范我市市区殡仪服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平发改审服〔2011126号)规定,每具遗体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共计1040元。包括:

(一)普通殡仪车接运费200元;

(二)抬卸遗体费50元;

(三)平板式火化机火化费350元;

(四)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150元(3天);

(五)普通格位寄存费90/年;

(六)可降解骨灰盒200/个。

(七)公益性公墓墓穴和公益性骨灰堂格位原则上免费提供给市区城乡居民使用。

根据实际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和标准据实结算。

三、办理程序

(一)市区凡符合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条件的人员亡故后,由丧属或单位承办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平顶山市殡仪馆提出火化申请,对符合免除基本殡葬费用条件的人员,平顶山市殡仪馆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减免实际发生的基本殡葬费用。正常死亡的,丧事承办人需提供逝者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死亡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非正常死亡、无名尸、无主遗体、案件纠纷遗体,所需证明材料由公安司法机关提供,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超出本通知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之外的费用,不予减免;规定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因没有采用而结余的费用不予返还或抵扣其它费用。

(二)石龙区户籍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条件的人员亡故后,在平顶山市殡仪馆火化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在我市其他殡仪馆火化的由丧事承办人持逝者身份证、户口本、殡仪馆火化证明,到石龙区民政局报销领取。

四、经费保障及拨付方式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实行统一标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区财政按照55比例分级负担。

各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每季度与平顶山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平顶山市殡仪馆)结算一次。各区应承担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每年年底前通过市与区财政年终上解办理。

平顶山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平顶山市殡仪馆)分别于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符合条件的火化人员信息汇总(附死亡证明、同意火化遗体的证明、火化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市民政局进行审核,市民政局审核无误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实拨付补贴资金。石龙区财政拨付手续由石龙区民政局自行办理。

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惠民殡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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