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殡葬管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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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民政局
关于殡葬管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公示
1.根据《平顶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平政〔2000〕25号),该文件明确1995年11月26日印发的《平顶山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平政〔1995〕102号)同时废止。
《平顶山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平政〔1995〕102号)已于2000年3月24日废止;
2.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保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平政〔2008〕57号),该文件指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2年1月1日前印发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和规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人民政府令)一律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平顶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平政〔2000〕25号)已于2008年12月18日废止;
3.《关于加强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平发〔2002〕24号)属于部署2002年至2003年阶段性工作的通知,阶段性工作结束后该文件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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