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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组织2019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4-02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社会组织2019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市民政局将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9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9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内容

  年检内容包括:2019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制度建设情况;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公职人员兼职和党组织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公职人员兼职、党建工作落实和参与脱贫攻坚与参加抗击疫情等公益活动开展情况。

  三、年检材料

  (一)《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需同时附带正本和行政印章);

  (二)《年度检查报告书》;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教育类、劳动类、卫生类等有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出示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原件,提供复印件)。

  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因素,为减少人员流动集聚,方便人民群众办事,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本次年检可不提交财务审计报告,但财务管理情况要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中详实填写。

  四、年检步骤

  (一)完备年检材料。参加年检的各社会组织对照上述年检内容和重点进行自查,认真准备年检资料,并登录平顶山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pdsmz.gov.cn/)或通过微信工作群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按照要求如实详细填写。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检初审意见,并在《年度检查报告书》相应栏里加盖印章。

  (三)市民政局审验材料。参加年检的各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6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市民政局(直接登记的可直接报送),逾期不予受理(鼓励采用邮寄方式报送)。7月1日起,市民政局采取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审验,结合审验结果和日常管理情况,给予“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并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印鉴,同时告知业务主管单位。

  (四)结论公示。审验工作结束后,市民政局将对各社会组织年检结论,通过本市媒体和网站及时予以公告。

  五、年检要求

  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工作制度。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所属社会组织年检审查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初审工作,并实事求是地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加盖单位主体行政印章。

  各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制年检报告书,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切实做到内容详实,数据准确,质量标准高,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报齐年检材料,接受监督检查。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是合法社会组织应尽的法律义务,无故不参加年检,将视为“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列入监督管理和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依法予以处罚,两次不参加年检予以撤销登记。

  年检受理:平顶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电话:4976665,邮箱:pdssmgj@163.com,地址:平顶山市光明路和顺路交叉口西150米路北市民政局4楼403室。

附件:1.2019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doc2.2019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doc

   

   

  平顶山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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