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 繁体 |本网站已经支持IPV6
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发布日期: 2020-01-15       浏览次数:

1. 河南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多少?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分为三档,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2. 我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档,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10%20%三个档次确定。

3.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4. 怎么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后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并于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批准的,发给《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5. 申请特困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 农村特困供养的原则是什么?

  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和社会参与原则。

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按照省、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当年供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五)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六)教育部门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8.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哪级制定?

  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9. 特困人员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收益归谁?

  其收益归该特困人员。

10. 特困对象的丧葬费用如何补助?

  特困对象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其原享受的1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11.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怎么处理?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动产及房屋属于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所有,该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财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可以委托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或其他村民代为保管,也可以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对其财产做出处分。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死亡后,这部分财产作为其遗产,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或者遗赠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者遗赠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或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所有。法定继承即遗产按照顺序继承,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12.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拥有使用权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怎么处理?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为集体所有,特困供养对象死亡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所承包的土地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收益归该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所有。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承包地、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占用,该农村特困供养对象获得补偿且补偿数额较大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应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审核该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是否获得了生活来源。如果经过审核、审批程序,认定该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拥有了生活来源,应取消其农村特困供养待遇;继续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或者继续由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村民提供照料服务的,按照当地有偿供养服务办理。


[打印此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