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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1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号)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集中、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求,不断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现明确我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救助标准保持一致,且集中、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年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民政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扶贫办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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