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 |||
受理编号: | 18471 | ||
信件名称: | 非婚生子女不给办收养手续 | ||
信件分类: | 咨询 | 提交时间: | 2020-07-27 |
信件内容: | 申请办理收养手续,民政局让必须提供孩子父母的结婚证,因孩子是非婚生子女,其生父母未办理结婚证,民政局拒绝为该非婚生孩子办理收养手续,经本人多方咨询律师及查看收养法及收养管理办法,均表明非婚生子女依然可以被收养,民政局的做法明显不合法,希望能早日解决。 | ||
回复信息 | |||
回复部门: | 市民政局 | 回复时间: | 2020-07-27 |
回复内容: | 您好!来信收悉。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必须是“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疾病,有教育和抚养能力”。 被收养人应当是“14周岁以下的丧失父母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如果双方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话,并且孩子的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给您,可以到孩子(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