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将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范围
2025年6月30日以前经平顶山市民政局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除外,慈善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年度报告义务),均应参加2025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于2026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于2026年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即市民政局)。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于2026年5月31日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三、年检提交材料
1.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网上填报后打印);
2.委托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需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其他材料。①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提交上级同意成立党组织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同步上传年检系统的“其他材料上传”)。②收到2024年度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纸质整改报告。
四、年检方式与步骤
2025年度检查采取网上填报与线下提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填报
参检社会组织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在“法人服务”栏目选择本单位对应的社会组织类型,依次点击“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在线办理”,填写《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含财务会计报告、党组织建设情况等),在确认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
(二)打印签章与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参检社会组织完成网上填报后,打印带系统水印的年度工作报告书1份(A4格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连同其他年检资料一并于2026年3月31日前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脱钩或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报送市民政局,也可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经其初审后报送)。
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监管职责,对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按章程开展活动、内部治理、财务管理、党的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根据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书,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年检材料提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初审意见,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一栏加盖单位公章。
(三)年检资料报送及审查
参检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查。对逾期未报送纸质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将不再接收,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市民政局结合日常监管、信访投诉、抽查检查等情况开展审核,对年检材料不全或有疑义的,可要求参检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必要的补充材料,社会组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8月31日前,市民政局对参检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检查、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社会组织年检结论作出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四)年检信息公开及后续处理
年度检查结束后,社会组织年检拟定结论将通过市民政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在市民政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告,并推送“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更新公示。
根据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民政局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年检结论公布后,参检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到市民政局领取加盖年检印章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涉及整改事项的,一并领取整改通知书。
五、有关要求
(一)依法按时参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特别是《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社会团体年检工作作出新的规定。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和提交年检相关材料。网上填报系统将于2026年6月1日关闭,逾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线下补报,社会组织接受年度检查情况将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
(二)确保信息真实。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年检工作,对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或隐瞒情况。社会组织应在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如实填写本年度会议召开及换届情况、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设置等内容,不得随意缺项、漏报,填写内容将作为年检结论、监督管理、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沟通协作。市民政局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在年检初审中明确初审结论并加盖公章;督促所属社会组织按时参加年检,并在收到年检材料后及时完成初审工作,为社会组织后续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预留充足时间。
六、其他事项
各社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如遇到年检问题,请通过以下方式,及时与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沟通联系:
1.微信工作群:平顶山社会组织1-4群及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群。
2.咨询电话:0375—4976730
3.联系地址: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宝大道与吉祥路交叉口东南角市民政局111房间(社会组织管理科)
附件:1.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2.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2026年1月22日
附件1
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年检中未发现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社会团体存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在2025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五)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六)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七)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八)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
(九)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财务管理或资金来源、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十一)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十二)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十三)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五)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六)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十七)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2025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三)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四)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附件2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5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五)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六)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七)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八)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九)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十)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一)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二)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三)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五)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六)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七)存在其他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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