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5起社会组织违规问题典型案例通报
近年来,平顶山市民政局切实履行登记管理机关职责,促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进一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推动以案促治,现将5起社会组织违规问题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平顶山市钢铁不锈钢产业协会未按规定参加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三)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之规定。平顶山市民政局依法对平顶山市钢铁不锈钢产业协会作出吊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2 平顶山市善邦职业培训学校未按规定参加2021年度至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平顶山市民政局依法对平顶山市善邦职业培训学校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3 平顶山市医疗器械药品产业协会未按规定参加2018年度至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三)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之规定。平顶山市民政局依法对平顶山市医疗器械药品产业协会作出吊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4 平顶山市电器产业协会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至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三)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之规定。平顶山市民政局依法对平顶山市电器产业协会作出吊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5 平顶山市煤焦化工协会未按规定参加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三)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之规定。平顶山市民政局依法对平顶山市煤焦化工协会作出吊销登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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