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 繁体 |本网站已经支持IPV6
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平顶山市民政局公布6起社会组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6-09-09       浏览次数:

为深入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部署,聚焦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薄弱环节和行业乱象,常态化开展监督执法整治,着力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问题,持续规范全市社会组织运行秩序,夯实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惩戒震慑和规范引领作用,督促各类社会组织严守法规底线、履行主体责任、依法诚信开展活动,现将我市查处的6起社会组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  平顶山市新型建材协会未按规定参加2021年度至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三)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之规定。平顶山市民政局依法对平顶山市新型建材协会作出吊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2  平顶山市林学会未按规定参加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三)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之规定。平顶山市民政局依法对平顶山市林学会作出吊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3  平顶山市抗癌防癌协会未按规定参加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三)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之规定。平顶山市民政局依法对平顶山市抗癌防癌协会作出吊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4  平顶山市华胜职业培训学校未按规定参加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平顶山市民政局依法对平顶山市华胜职业培训学校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5  平顶山市嘉汇职业培训学校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平顶山市民政局依法对平顶山市嘉汇职业培训学校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6  平顶山市永道职业培训学校未按规定参加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平顶山市民政局依法对平顶山市永道职业培训学校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