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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我市少数民族群众殡葬问题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26-08-11       浏览次数:
建议号
第129号
建议人
龚小永
标题
关于解决我市少数民族群众殡葬问题的建议
建议内容

一、基本情况

我市目前共有45个少数民族,其中回族人口最多,是我省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之一。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国务院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国家民委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置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

二、存在问题

1957年平顶山建市时,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从祖国的四面八方来到这里支援建设,现在他们已进入老年,很现实的殡葬问题就摆在眼前。另外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外来少数民族人口越来越多,少数民族群众在丧葬方面产生的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主要表现有:一是增加了群众负担。因市级没有相应公墓设施,城镇的回族群众很多是外来人口,死亡后无法解决殡葬问题,大多投亲靠友,埋入老家农村的乡村墓地,或者购买价格高昂的商业墓地。二是引发矛盾纠纷。部分少数民族群众葬入自家老坟或农民责任田中,又因老坟地多在别人家责任田中,经常发生矛盾纠纷,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和乡村振兴。为此,少数民族群众的呼声很高,历届人大、政协中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也曾多次提出建议和提案,迫切要求解决这个问题。

三、意见建议

一是建议市政府将少数民族群众殡葬问题纳入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尽快解决。

二是建议市民政部门在市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族群众的需求,划出部分区域,用于解决少数民族群众殡葬问题。


承办单位
平顶山市民政局
办理结果
B
答复内容

龚小永代表:

感谢您对我市少数民族殡葬问题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少数民族殡葬问题的建议”的提案及后续补充意见均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市城市公益性公墓功能定位、现行法律法规、省部级殡葬规划文件,并充分考量少数民族群众丧葬习俗与合理诉求,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省部级文件对少数民族公墓建设的规定民政部在《关于回民公墓选址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8〕131号)中规定,回民公墓作为一种专门为回族人民群众服务的设施,因涉及到民族习俗等问题,目前尚未纳入民政部门管理。河南省民政厅在《河南省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的通知》(豫民文〔2014〕167号)中也明确规定,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地区,要把回民等少数民族公墓的规划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结合实际,提出民族公墓建设方案,并由民政部门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我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基本属性我市规划建设的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功能定位为骨灰安葬类公墓,即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寄存、骨灰安葬、生态安葬(如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等服务的公共墓地。该公墓从立项、规划、用地审批到建设实施,严格按照骨灰公墓标准执行。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只能提供安葬骨灰服务。   该公墓服务范围覆盖市辖区全体城镇居民,包含各少数民族居民在内,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若自愿选择火葬,火化后的骨灰可平等使用该公墓办理安葬、寄存等业务。

综上,少数民族公墓应由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我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作为骨灰专用公墓,可全面保障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全体城镇居民骨灰安葬需求。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民族宗教部门推进少数民族公墓建设,多措并举推动我市少数民族群众殡葬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少数民族殡葬工作的关注和宝贵建议,也欢迎您持续关注、献言献策。                              

2026年6月2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平顶山市民政局,0375-4976676    联系人:马丽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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