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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民政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31       浏览次数:

    

    为切实保障残疾军人有关待遇的落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0〕325号)精神,现决定调整我市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每月发给1862元护理费;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每月发给1490元护理费;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月发给1118元护理费。

    二、经费来源及发放方式: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三、一至四级残疾民兵民工参照执行。

    四、执行时间: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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