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政策解读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发布,这是《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颁布实施27年来首次修订。与原法规相比,《条例》更侧重于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整合调动社会各方资源,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
家庭赡养:
除了提供物质保障,还要常回家看看
《条例》明确,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生活水平要高于赡养人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赡养人除了要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之外,还须履行精神慰藉的义务,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较长时间未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被委托人或者养老机构等应当督促其看望或者问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社会保障:
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人政府购买服务
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条例》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拖欠、克扣、挪用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
对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实施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津贴发放范围,逐步覆盖低龄老年人。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法律保护:
严格打击针对老年人的虚假广告、电信网络诈骗
老年人上当受骗的案例时有发生,如何从法律层面保障老人权益?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虚假手段或者不正当方式,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大对无证营销老年商品、保健品、药品以及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并予以曝光;司法机关、电信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和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社会服务:
新建居民区养老服务设施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当地政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的首批居民住宅同步建成;确实无法建成的,应当在居民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建成。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保证已建成居民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优待福利:
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65岁以上每年一次免费体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公共体育场、公园、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场所,对老年人免费。鼓励非政府投资的相关场所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
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实行半价优惠,并在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相关链接: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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