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 繁体 |本网站已经支持IPV6
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3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30日

平顶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为解决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问题,切实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做到应补尽补,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3.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4.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60元/人·月,其中16—59周岁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100元/人·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和适时调整。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平顶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和《平顶山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

  (二)逐级审核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县级残联复核。县级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要及时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对复核合格的材料,县级残联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材料,县级残联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3.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县级残联并告知原因。对审定合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定期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组织要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每年第一季度在有关村(居)委会所在地公示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示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查审核。

(四)补贴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其银行账户。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残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要自收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金融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补贴资金转入补贴对象账户,并注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残疾人死亡。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被认定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领取人,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要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对经复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要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

(六)时间界定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其残疾人证签发时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其享受补贴的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当月计发;残疾人证签发时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本办法出台之前的,以残疾人证签发日期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中较晚的日期为准当月计发;在本办法出台以后取得残疾人证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从申请人申请之日当月计发。

2.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其达到一级、二级残疾等级的残疾人证签发时间在2016年1月1日前的,其享受补贴的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残疾人证签发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本办法出台之前,其享受补贴的时间从残疾人证签发时间起当月计发;在本办法出台以后取得残疾证的,从申请人申请之日当月计发。

四、资金来源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市、县(市、区)应按照豫政〔2016〕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分级负担,郏县参照豫政〔2016〕60号文件中关于省直管县的分级负担的比例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城市6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新城区、高新区)市级承担50%、区级承担50%,1市3县(舞钢市、宝丰县、鲁山县、叶县)市级承担40%、县级承担60%。市、县(市、区)可统筹本级财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级补助等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

  五、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严格发放程序,做到规范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严格资金发放程序,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适时了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

  (二)严格认定标准,认真澄清底数。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提供帮助;按照残疾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依据国家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扎实做好持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认定工作,为补贴发放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三)落实分级负担要求,保证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落实分级负担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四)加强制度落实,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已经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但补贴对象范围小于本实施办法要求的地方,要严格按本实施办法执行。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严格信息管理。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利用现有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建立完善市、县两级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在申请人主动申报的基础上,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对是否具备资格,特别是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的日常管理、更新并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和省残联。要加强补贴对象的档案管理,实行县、乡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六、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中,对出现延误上报信息、未能足额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等情况,要通报批评。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进落实有关工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七、政策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链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答

[打印此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