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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民政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3-0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民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政局、高新区农社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移风易俗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节约土地资源,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办〔202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方式和条件

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包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海葬以及骨灰存放等,其安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由在本市经批准设立的公墓提供。

(二)骨灰寄存在本市经批准设立的骨灰堂、楼(含批准设立的殡仪馆、公墓内建立的骨灰堂、楼)10年以上(含10年),并签订存放协议。

(三)全市统一组织的海葬。

二、奖补对象及标准

在民政部门核定的公墓和骨灰堂、楼,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和骨灰存放的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具骨灰补助丧属1000元:

(一)安葬(放)的骨灰生前户籍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居民。

(二)安葬(放)的骨灰生前为驻平部队现役军人、平顶山市区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平顶山市户籍学生。

(三)安葬(放)的骨灰生前为与在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平顶山市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办理程序

领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海葬和骨灰存放补贴的个人,向平顶山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平顶山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平顶山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逝者身份证、户口本、火化证明;

非平顶山市户籍的学生还应提供学校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驻平现役军人还应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平顶山市区居住的外来打工人员还应提供与在平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二)安葬(放)合同(协议书);

(三)逝者直系亲属经办人身份证、银行账号。

直系亲属一般是指逝者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经办人不只一人的,应共同书面签字同意推举一人为补贴资金受领人:经办人不是直系亲属或者逝者没有直系亲属的,应由逝者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委员会书面明确补贴资金受领人。

经审核同意后,补贴资金汇入经办人账户。转换成其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或变更安葬(放)地点的,不再重复发放补贴资金。

四、经费来源及结算办法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统一标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区财政按照5:5比例分级负担。

各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每季度与平顶山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平顶山市殡仪馆)结算一次。各区每年年底前通过市与区财政年终上解办理。

驻平部队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亡故人员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5、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节地生态安葬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节地生态安葬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自愿接受现代、文明的节地生态安葬理念。以开展节地生态安葬活动为载体,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经营性公墓要在未开发建设、未销售的区域内至少划出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

(二)严格标准,确保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落实。民政部门要指导各公墓和骨灰堂、楼规范节地生态安葬办理流程,建立完善档案资料。平顶山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平顶山市殡仪馆)要严格审核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手续,建立资金发放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入认定的经办人账户。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发放和档案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虚报冒领补贴的,应当责令个人退还相应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相关阅读:

平顶山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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